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6.18
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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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人力處。
三、考訓處。
四、給與處。
五、地方人事行政處。
六、資訊室。
七、秘書室。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人事行政業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綜合性人事行政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之設置、變更之擬議及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各國人事行政資料之蒐集、編譯事項。
五、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地方人事行政處掌理各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縣 (市) 議會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人事行政事項。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蒐集、彙整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本局資訊業務之規劃、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之推動事項。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處、室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特任,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局務。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九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七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四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員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或指派有關人員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三人至五人。
本局設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其組織均以法律定之。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6.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