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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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或指派有關人員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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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15條,該局可以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或指派有關人員為委員,並且這些委員都是無給職的。同時,根據條例的規定,所需工作人員應在規定的員額內派充。 這項法規可與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法條有關,例如訴願法第52條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的遴聘和組成,以及地評會組織規程第4條關於地評會成員的職掌及組成等相關法條進行比較和對應。在具體範例方面,這些法條都涉及到委員會成員的遴聘和職責,這些都是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15條所訂立的法規的。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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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