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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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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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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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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50109 制定)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置主任秘書、處長、副處長、室主任、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職務。

(0901228 修正)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配合保訓會中部辦公室納為保訓會正式編制單位及應業務需要,將該室合理員額納入保訓會正式編制員額。   二、依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科員」職務之列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修正「助理員」職稱之列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0981023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因本組織法修正草案必須配合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本會組織編制表、本會處務規程等一併考量,以收總體綜效。是以將本條修正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0109 制定)

明定本會置主任秘書、處長、副處長、室主任、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等職務。

(0901228 修正)

一、配合保訓會中部辦公室納為保訓會正式編制單位及應業務需要,將該室合理員額納入保訓會正式編制員額。   二、依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科員」職務之列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修正「助理員」職稱之列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09810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因本組織法修正草案必須配合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本會組織編制表、本會處務規程等一併考量,以收總體綜效。是以將本條修正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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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