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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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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應國家文官培訓需要,設國家文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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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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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50109 制定)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有關公務人員再復審、再申訴案件及公務人員培訓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需經委員會議決定之。   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再復審及再申訴案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會設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議掌理事項。   三、為期本會委員會議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再復審及再申訴案件時,能具有準司法之精神,秉持以客觀公正及專業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復以,為達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化之目標,以期政黨政治之健全運作,亟思於公務人員權利遭受不當或違法處分時,能排除政黨之箝制,而得到客觀、公正之行政救濟,乃於第三項明定參與會議之成員,於執行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再復審及再申訴案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0981023 全文修正)

本會為應國家文官培訓需要,設國家文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基準法第六條規定,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及該法第七條第八款,機關依職掌有設置附屬機關者,應明定其名稱之規定,爰明定本會所屬機關名稱為國家文官學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0109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設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議掌理事項。   三、為期本會委員會議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再復審及再申訴案件時,能具有準司法之精神,秉持以客觀公正及專業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復以,為達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化之目標,以期政黨政治之健全運作,亟思於公務人員權利遭受不當或違法處分時,能排除政黨之箝制,而得到客觀、公正之行政救濟,乃於第三項明定參與會議之成員,於執行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再復審及再申訴案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09810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基準法第六條規定,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及該法第七條第八款,機關依職掌有設置附屬機關者,應明定其名稱之規定,爰明定本會所屬機關名稱為國家文官學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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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規定:「本會為應國家文官培訓需要,設國家文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