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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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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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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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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50109 制定)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委員之資格條件。

(0981023 全文修正)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除機關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其餘各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非屬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於其完成立法程序後,相關組織法案即無須訂定授權另定編制表之規定;惟在該法完成立法前,為使機關用人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於本條明定編制表另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0109 制定)

明定本會委員之資格條件。

(09810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除機關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其餘各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非屬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於其完成立法程序後,相關組織法案即無須訂定授權另定編制表之規定;惟在該法完成立法前,為使機關用人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於本條明定編制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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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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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規定:「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