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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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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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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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50109 制定)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委員之資格條件。
(0981023 全文修正)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除機關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其餘各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非屬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於其完成立法程序後,相關組織法案即無須訂定授權另定編制表之規定;惟在該法完成立法前,為使機關用人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於本條明定編制表另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0109 制定)
明定本會委員之資格條件。
(09810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除機關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其餘各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非屬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於其完成立法程序後,相關組織法案即無須訂定授權另定編制表之規定;惟在該法完成立法前,為使機關用人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有所依據,爰於本條明定編制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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