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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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七、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之資源共享、整合之協調事項。 十、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之保障及培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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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50109 制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保障處。 二、培訓處。 三、秘書室。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設保障處、培訓處、秘書室等幕僚單位。
(0901228 修正)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保障處。 二、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三、培訓處。 四、秘書室。
立法理由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僅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時依該條例訂定之保訓會中部辦公室暫行編制表將失其依據,爰基於業務需要及保障原移撥安置人員之權益,將中部辦公室納為正式建制單位,並定名為「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原第二款及第三款款次遞移。
(0981023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七、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之資源共享、整合之協調事項。 十、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之保障及培訓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財產權名詞
- 調處名詞
- 行政中立名詞
明定本會設保障處、培訓處、秘書室等幕僚單位。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僅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屆時依該條例訂定之保訓會中部辦公室暫行編制表將失其依據,爰基於業務需要及保障原移撥安置人員之權益,將中部辦公室納為正式建制單位,並定名為「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原第二款及第三款款次遞移。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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