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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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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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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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50109 制定)
保障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政策之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之研擬、解釋、宣導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等有關權益保障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再復審案件之審查及擬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之審查、擬議及協調聯繫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保障處掌理事項。
(0981023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將原條文第六條修正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0109 制定)
明定保障處掌理事項。
(09810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將原條文第六條修正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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