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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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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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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50109 制定)

保障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政策之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之研擬、解釋、宣導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等有關權益保障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再復審案件之審查及擬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之審查、擬議及協調聯繫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保障處掌理事項。

(0981023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將原條文第六條修正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50109 制定)

明定保障處掌理事項。

(09810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將原條文第六條修正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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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