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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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分別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十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參事、司(處)長、研究委員派兼之;餘由本部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2.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由本部人員兼任之委員,得視業務需要隨時改派之。
- 3.本部依第一項規定聘兼之專家學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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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