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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15 年 05 月 3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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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應務需要,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部人事相關法規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部各單位對於法令用疑義之提案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部法規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1.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分別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十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參事、司(處)長、研究委員派兼之;餘由本部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由本部人員兼任之委員,得視務需要隨時改派之。
  3.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聘兼之專家學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部長指派本部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員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者優先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制相關事務。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本部各單位對於擬提本會審議或報告之案件,應擬具提案表,併同相關資料,於簽奉部長或政務次長可後移送本會。

第 8 條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審議案件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 10 條

本會決議事項,送還提案單位簽陳政務次長處。

第 11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2 條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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