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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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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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釋義如下: 依據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當本會開會時,應以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無法出席時,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擔任主席代理。 舉例來說,當一個組織的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根據組織規程,副主任委員即可擔任主席。若主、副主任委員都無法出席,則需要進行指定委員擔任主席的代理。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並確保有適當的主席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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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