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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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各單位對於擬提本會審議或報告之案件,應擬具提案表,併同相關資料,於簽奉部長或政務次長核可後移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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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部各單位對於擬提本會審議或報告之案件,應擬具提案表,併同相關資料,於簽奉部長或政務次長核可後移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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