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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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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一人,秘書二人,稽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組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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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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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