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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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一人,秘書二人,稽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組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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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