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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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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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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