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施行前,本會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內容。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