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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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就本機關高級職員中具 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 復審會置委員四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 士、學者、專家聘、派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委員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 復審會所需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就訴願審議委員會人員派兼之。但亦得 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 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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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復審委員會的組織規定了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數和資格要求,包括指派主任委員的方式、委員的聘任方式,以及執行秘書的指定。根據政府採購法和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的相關規定,這些資料可以作為釐清法規細節和適用情況的參考依據。例如,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規定,組織委員會的過程和人選應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可能構成違法。並且根據相關法規解釋,一級單位主管的職稱並非以是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作為認定標準,而是根據各機關組織法規明定的一級單位主管(含)以上人員。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我們對法規進行釐清和解釋。
- 復審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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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