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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7.01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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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就本機關高級職員中具 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 復審會置委員四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 士、學者、專家聘、派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委員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 復審會所需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就訴願審議委員會人員派兼之。但亦得 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 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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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會人員如與復審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復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復審案件之處理,應行迴避。 復審會人員與復審案件有無利害關係,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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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由機關首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復審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委員有不同意見者,並得載明其意見。查詢催辦之文件,得以復審會名義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7.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