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7.01
廢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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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復審案件,應設復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復審會)。
主任委員綜理復審案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委員應參與復審案件之審查、查證、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復審會人員如與復審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復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復審案件之處理,應行迴避。
復審會人員與復審案件有無利害關係,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復審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由機關首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復審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委員有不同意見者,並得載明其意見。查詢催辦之文件,得以復審會名義行之。
復審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或出席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7.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