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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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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由機關首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復審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委員有不同意見者,並得載明其意見。查詢催辦之文件,得以復審會名義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這個規程中,復審會作成復審決定書時,必須由本機關首長署名蓋印,並且應該列入復審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的委員姓名。如果委員有不同意見,則可以在決定書中載明其意見。此外,查詢催辦文件時,也可以以復審會的名義進行。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復審決定書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案例,例如法院所判決的一個案件,其中復審會的決定書有遵守規程中列明的首長署名蓋印、委員姓名、不同意見的記載等規定,可以作為符合規定的範例。

  • 復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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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復審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由機關首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復審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