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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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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會人員如與復審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復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復審案件之處理,應行迴避。 復審會人員與復審案件有無利害關係,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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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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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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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復審會人員如與復審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復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復審案件之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