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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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