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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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教人員保險財務與準備金收支、管理、運用業務之績效考核、稽核及檢查等監理事項之擬議及初核,與依程序提報考試院相關事項。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業務之績效考核、稽核及檢查等監理事項之擬議及初核,與依程序提報考試院相關事項。 三、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業務與績效考核、稽核及檢查等監理事項之擬議及初核,與依程序提報考試院相關事項。 四、監理制度之綜合研究、規劃、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五、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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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