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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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其組成等規定另定之: 一、法規委員會:辦理人事相關法規之審議。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案件。 三、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五、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負責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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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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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 訴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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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