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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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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時間及地點。 二、主席姓名。 三、出席、列席、請假、缺席人姓名。 四、紀錄人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其他應行紀錄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鑑於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第10條對會議紀錄應記載的事項作了具體規定,包括會議次數、時間及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列席、請假、缺席人姓名、紀錄人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臨時動議、以及其他應行紀錄事項。在這個法條的規定下,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例如審議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中指出了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包括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這就是符合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第10條對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的要求。因此,根據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第10條的規定,需要確保會議紀錄中包含以上列舉的各項事項,才能符合法條的要求。

  • 錄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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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時間及地點。 二、主席姓名。 三、出席、列席、請假、缺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