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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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時間及地點。 二、主席姓名。 三、出席、列席、請假、缺席人姓名。 四、紀錄人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其他應行紀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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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鑑於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第10條對會議紀錄應記載的事項作了具體規定,包括會議次數、時間及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列席、請假、缺席人姓名、紀錄人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臨時動議、以及其他應行紀錄事項。在這個法條的規定下,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例如審議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中指出了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包括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這就是符合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第10條對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的要求。因此,根據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第10條的規定,需要確保會議紀錄中包含以上列舉的各項事項,才能符合法條的要求。
- 錄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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