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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6.07.28

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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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銓敘部部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出席人員為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各司室會主管及其他簡任級人員。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2. 本會議由部長主席。部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次長主席。
  3. 本會議應出列席人員,因事不能出列席時,應先請假。出席後如須離席,應經本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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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司室會提案,陳奉核定後,應於會議一星期前,送秘書室編列議程,陳請部長可後,於會議二日前,印送出列席人員。
  2. 遇有特要事項,出席人員經主席許可,得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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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 本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時宣讀之,如認為有遺漏舛錯,得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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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報告事項如左: 一、宣讀前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及交辦事項執行情形。 三、其他有關部務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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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本部施政方針事項。 二、本部工作計畫事項。 三、本部預算、決算事項。 四、本部法規事項。 五、部次長交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銓敘行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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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時間及地點。 二、主席姓名。 三、出席、列席、請假、缺席人姓名。 四、紀錄人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其他應行紀錄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銓敘部部務會議規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76.07.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