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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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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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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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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