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9.1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
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障事件審查會。
四、專任委員應承辦公務人員保障事件。
五、主任委員分辦之其他事項。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 參事之權責如下: 一、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 二、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保障法制處,分二科辦事。
二、保障輔導處,分二科辦事。
三、培訓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四、安衛防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政風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與計畫之研擬及管制。
二、委員會議及會務會議之議事、考試院院會議事之彙整及聯繫。
三、國會聯絡、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
四、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管理。
五、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作業之規劃、執行。
六、財產、出納、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及辦公廳舍維護。
七、資訊業務規劃及執行、系統建置與維運、資通安全規劃及相關政策推動。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 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9.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