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關於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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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關於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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