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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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保障法制處,分二科辦事。 二、保障輔導處,分二科辦事。 三、培訓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四、安衛防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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