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事項。 二、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三、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事項。 五、關於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事項。 二、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三、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事項。 五、關於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