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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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與計畫之研擬及管制。 二、委員會議及會務會議之議事、考試院院會議事之彙整及聯繫。 三、國會聯絡、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 四、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管理。 五、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作業之規劃、執行。 六、財產、出納、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及辦公廳舍維護。 七、資訊業務規劃及執行、系統建置與維運、資通安全規劃及相關政策推動。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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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