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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起、籌組公務人員協會,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2. 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後,應組成籌備會,辦理會員招募、召開成立大會等籌備工作。但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大會之召開,於招募會員人數已達八百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十人時,始得為之。
  3. 召開成立大會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4.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及會務人員簡歷冊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合於本法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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