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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籌組公務人員協會,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後,應組成籌備會,辦理會員招募、召開成立大會等籌備工作。但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大會之召開,於招募會員人數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三分之一時,始得為之。 召開成立大會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及會務人員簡歷冊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合於本法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發起、籌備及成立之程序。 二、由於本法區分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層級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與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二級,其中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係採個人會員制,為避免因少數個人會員發起即得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形成機關內同時併存數個協會彼此競逐之情形,是以,除於第十條規定各機關成立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一個為限外,並於本條第二項規定,需俟招募會員人數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三分之一時始能召開成立大會,以彰顯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性暨符合民主原則。 三、為使主管機關瞭解公務人員協會發起及籌備情形,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召開公務人員協會之成立大會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又根據相關職業團體法規及訪談內政部所提供之資料,以法律明定為法人之團體,係於召開成立大會後將章程、會員及會務人員名冊等送主管機關立案即可,並不需依民法規定至法院辦理登記手續。
發起、籌組公務人員協會,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後,應組成籌備會,辦理會員招募、召開成立大會等籌備工作。但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大會之召開,於招募會員人數已達八百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十人時,始得為之。 召開成立大會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成立大會召開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及會務人員簡歷冊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合於本法規定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立法理由一、查本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需俟招幕會員人數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三分之一時,始得召開成立大會。惟各機關不論人數多寡,或是否分佈各地,僅能籌組一個協會為限。對於預算員額少,辦公場所集中之機關,欲達此門檻,尚非難事,但對於人數高達數萬人以上且遍佈各地之機關或行政區域,有籌組不易,成立困難之窘境。 二、參考多數機關、學者專家意見,修正協會成立門檻規定為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以貫徹政府保障人權之目標。惟為免召開成立大會人數未達本法所定協會發起人門檻之三十人,爰規範不低於三十人。又各機關員額多寡不一,訂定齊一門檻標準,恐難期公平合理。另為因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行政院二級機關規模將調整為二十二個,若以公務人員預算員額總數除以調整後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與地方各直轄市、縣(市)總數,再乘以五分之一門檻數,所得之平均數為基準,人數約八百人。為期多元,爰增列招募會員人數達八百人時,亦得為之,以利各機關協會之成立。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發起、籌備及成立之程序。 二、由於本法區分公務人員協會組織層級為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與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二級,其中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係採個人會員制,為避免因少數個人會員發起即得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形成機關內同時併存數個協會彼此競逐之情形,是以,除於第十條規定各機關成立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一個為限外,並於本條第二項規定,需俟招募會員人數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三分之一時始能召開成立大會,以彰顯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性暨符合民主原則。 三、為使主管機關瞭解公務人員協會發起及籌備情形,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召開公務人員協會之成立大會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又根據相關職業團體法規及訪談內政部所提供之資料,以法律明定為法人之團體,係於召開成立大會後將章程、會員及會務人員名冊等送主管機關立案即可,並不需依民法規定至法院辦理登記手續。
一、查本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需俟招幕會員人數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三分之一時,始得召開成立大會。惟各機關不論人數多寡,或是否分佈各地,僅能籌組一個協會為限。對於預算員額少,辦公場所集中之機關,欲達此門檻,尚非難事,但對於人數高達數萬人以上且遍佈各地之機關或行政區域,有籌組不易,成立困難之窘境。 二、參考多數機關、學者專家意見,修正協會成立門檻規定為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以貫徹政府保障人權之目標。惟為免召開成立大會人數未達本法所定協會發起人門檻之三十人,爰規範不低於三十人。又各機關員額多寡不一,訂定齊一門檻標準,恐難期公平合理。另為因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行政院二級機關規模將調整為二十二個,若以公務人員預算員額總數除以調整後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與地方各直轄市、縣(市)總數,再乘以五分之一門檻數,所得之平均數為基準,人數約八百人。為期多元,爰增列招募會員人數達八百人時,亦得為之,以利各機關協會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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