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主管機關先後收受多組發起人申請立案時,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 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同意後,應於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逾期廢止其立案同意。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機關協會經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即得籌組,惟各機關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一個為限。由於本法並無禁止多組發起人先後申請立案之規定,亦未就協會籌組期間予以規範,為免形成機關內同時併存數個籌備會彼此競逐之情形,本條第一項爰予明定多組發起人先後申請立案時,主管機關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另配合主管機關優先受理之規定,為免籌組毫無期間,影響協會之成立,爰參考人民團體法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協會成立期間及逾期廢止立案同意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機關協會經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即得籌組,惟各機關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一個為限。由於本法並無禁止多組發起人先後申請立案之規定,亦未就協會籌組期間予以規範,為免形成機關內同時併存數個籌備會彼此競逐之情形,本條第一項爰予明定多組發起人先後申請立案時,主管機關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另配合主管機關優先受理之規定,為免籌組毫無期間,影響協會之成立,爰參考人民團體法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協會成立期間及逾期廢止立案同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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