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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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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先後收受多組發起人申請立案時,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
  2. 2.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同意後,應於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逾期廢止其立案同意。但報經主管機關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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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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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40520 增訂)

主管機關先後收受多組發起人申請立案時,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   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同意後,應於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逾期廢止其立案同意。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機關協會經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即得籌組,惟各機關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一個為限。由於本法並無禁止多組發起人先後申請立案之規定,亦未就協會籌組期間予以規範,為免形成機關內同時併存數個籌備會彼此競逐之情形,本條第一項爰予明定多組發起人先後申請立案時,主管機關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另配合主管機關優先受理之規定,為免籌組毫無期間,影響協會之成立,爰參考人民團體法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協會成立期間及逾期廢止立案同意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094052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機關協會經公務人員三十人以上之發起,即得籌組,惟各機關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一個為限。由於本法並無禁止多組發起人先後申請立案之規定,亦未就協會籌組期間予以規範,為免形成機關內同時併存數個籌備會彼此競逐之情形,本條第一項爰予明定多組發起人先後申請立案時,主管機關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另配合主管機關優先受理之規定,為免籌組毫無期間,影響協會之成立,爰參考人民團體法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協會成立期間及逾期廢止立案同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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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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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1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先後收受多組發起人申請立案時,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發起人經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1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