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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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罷免之。 二、鑒於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係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任,應依相關法令、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執行理事、監事之職務,為免理事、監事違反法令、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等情事導致全體會員之權益受損,爰明定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罷免之。 二、鑒於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係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任,應依相關法令、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執行理事、監事之職務,為免理事、監事違反法令、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等情事導致全體會員之權益受損,爰明定得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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