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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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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2. 2.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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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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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召開之期限與次數、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及會議決議作成之方式。   二、茲因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係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之理事、監事所組成,則理事會與監事會理當負有處理及監督會務之責,為使理事會與監事會召開有據,俾利於會務之推展,爰明定理事會與監事會舉行會議之期限與次數、會議決議作成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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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611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召開之期限與次數、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及會議決議作成之方式。   二、茲因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係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之理事、監事所組成,則理事會與監事會理當負有處理及監督會務之責,為使理事會與監事會召開有據,俾利於會務之推展,爰明定理事會與監事會舉行會議之期限與次數、會議決議作成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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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18 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