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召開之期限與次數、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及會議決議作成之方式。 二、茲因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係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之理事、監事所組成,則理事會與監事會理當負有處理及監督會務之責,為使理事會與監事會召開有據,俾利於會務之推展,爰明定理事會與監事會舉行會議之期限與次數、會議決議作成之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召開之期限與次數、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及會議決議作成之方式。 二、茲因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係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之理事、監事所組成,則理事會與監事會理當負有處理及監督會務之責,為使理事會與監事會召開有據,俾利於會務之推展,爰明定理事會與監事會舉行會議之期限與次數、會議決議作成之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