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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2.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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