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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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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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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二、參酌相關職業團體及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應依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分別執行職務,倘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將嚴重影響會務之推動,為免上述情形之發生,爰規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二、參酌相關職業團體及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應依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分別執行職務,倘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將嚴重影響會務之推動,為免上述情形之發生,爰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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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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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19 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