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我不知道。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二、參酌相關職業團體及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應依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分別執行職務,倘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將嚴重影響會務之推動,為免上述情形之發生,爰規定之。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二、參酌相關職業團體及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理事會、監事會應依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分別執行職務,倘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將嚴重影響會務之推動,為免上述情形之發生,爰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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