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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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