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如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即視為辭職並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二、為落實協會全體會員之意志,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既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執行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則理事、監事即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以遂行會員之意志,倘藉故委託他人代理或不出席理事、監事會議,會員意志將無法落實,爰參酌相關立法體例規定之。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如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即視為辭職並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二、為落實協會全體會員之意志,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既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執行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則理事、監事即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以遂行會員之意志,倘藉故委託他人代理或不出席理事、監事會議,會員意志將無法落實,爰參酌相關立法體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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