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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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