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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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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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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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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如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即視為辭職並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二、為落實協會全體會員之意志,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既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執行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則理事、監事即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以遂行會員之意志,倘藉故委託他人代理或不出席理事、監事會議,會員意志將無法落實,爰參酌相關立法體例規定之。

  • 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如無故連續二次缺席者,即視為辭職並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二、為落實協會全體會員之意志,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既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執行章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則理事、監事即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以遂行會員之意志,倘藉故委託他人代理或不出席理事、監事會議,會員意志將無法落實,爰參酌相關立法體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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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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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0 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