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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等情事者,則負責指導、監督組織運作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之處分事宜。 二、鑒於公務人員協會具備公益性社團法人之性質,是否依據相關法令及章程所定事項執行相關業務,不僅攸關會員權益,亦且影響公共利益甚鉅,爰參酌相關立法體例並配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被罷免或撤免者應即解任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協會倘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等情事者,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為一定之處分,以收警惕之效;另因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公務人員協會所舉辦之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爰於第二項明定公務人員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之處分。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等情事者,則負責指導、監督組織運作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之處分事宜。 二、鑒於公務人員協會具備公益性社團法人之性質,是否依據相關法令及章程所定事項執行相關業務,不僅攸關會員權益,亦且影響公共利益甚鉅,爰參酌相關立法體例並配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被罷免或撤免者應即解任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協會倘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等情事者,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為一定之處分,以收警惕之效;另因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公務人員協會所舉辦之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爰於第二項明定公務人員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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