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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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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
法令
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
主管機關
應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
撤銷
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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