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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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