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並不知道有關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2 條的法規內容和相關範例。
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遞補事宜。 二、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事攸關協會會務之健全與否,為使理事、監事因故解任後會務推動不致受影響,爰將理事、監事之缺額明定應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至其遞補之任期,以補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為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遞補事宜。 二、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之任事攸關協會會務之健全與否,為使理事、監事因故解任後會務推動不致受影響,爰將理事、監事之缺額明定應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至其遞補之任期,以補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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