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這個問題的答案。
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章程之修改。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六、收支預算之編列。 七、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理事會、監事會提案之審議。 九、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之加入或退出。 十、其他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二、鑒於公務人員協會之組成係以會員為主體,為貫徹會務民主化目標,爰參照民法第五十條及相關立法體例,明定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職權。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及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二、鑒於公務人員協會之組成係以會員為主體,為貫徹會務民主化目標,爰參照民法第五十條及相關立法體例,明定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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