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 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應分別於十五日及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種類及相關召集事宜。 二、本條第一項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區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因協會置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並對外代表協會,爰明定會議應由理事長召集。另本法規定協會應置理事、監事,為免理事長因故未能召集或怠於召集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損及會員之權益,爰明定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應由理事互推一人召集之。 三、第二項係參照人民團體法及工會法之規定,將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之召開,訂為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臨時會議之召開原因,為免浮濫及更具急迫性、代表性,爰限於舗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監事會之請求等三種原因。 四、第三項明定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定期會議係屬每年定期應召開之會議,而臨時會議係為解決較急迫性之議題而召開,為免會議召開之期程不定,或匆促召開,有關議案無法及時提供會員或會員代表準備致影響會員權益,爰規定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應至遲分別於十五日及五日前將會議召開相關訊息通知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種類及相關召集事宜。 二、本條第一項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區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因協會置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並對外代表協會,爰明定會議應由理事長召集。另本法規定協會應置理事、監事,為免理事長因故未能召集或怠於召集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損及會員之權益,爰明定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應由理事互推一人召集之。 三、第二項係參照人民團體法及工會法之規定,將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之召開,訂為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臨時會議之召開原因,為免浮濫及更具急迫性、代表性,爰限於舗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監事會之請求等三種原因。 四、第三項明定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定期會議係屬每年定期應召開之會議,而臨時會議係為解決較急迫性之議題而召開,為免會議召開之期程不定,或匆促召開,有關議案無法及時提供會員或會員代表準備致影響會員權益,爰規定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應至遲分別於十五日及五日前將會議召開相關訊息通知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