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為會員共同組織之,並分別自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推選會員代表,其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各推選一名,超過一千人者,每一千人增加代表一名,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分別代表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行使職權。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為會員共同組織之,並分別自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推選會員代表,其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各推選一名,超過一千人者,每一千人增加代表一名,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分別代表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之選任。 二、鑒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係由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共同發起、籌組,即當依本法成立之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總數四分之一時及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時,得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鑒於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地方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規模不一,會員人數亦不相同,為保障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在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性,爰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各推選代表,使其均能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具備代表席次,另經參考全國教師會章程之規定,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公務人員)人數為計算標準,會員較多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在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代表席次即酌予增加,爰以會員一千人為基準點,一千人以下者推派一人,超過一千人者,每增加一千人應增加代表一人,尾數不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算,無最高額限制。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為會員共同組織之,並分別自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推選會員代表,其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各推選一名,超過一千人者,每一千人增加代表一名,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分別代表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國民大會、」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之選任。 二、鑒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係由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共同發起、籌組,即當依本法成立之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總數四分之一時及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時,得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鑒於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地方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規模不一,會員人數亦不相同,為保障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在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性,爰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各推選代表,使其均能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具備代表席次,另經參考全國教師會章程之規定,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公務人員)人數為計算標準,會員較多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在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代表席次即酌予增加,爰以會員一千人為基準點,一千人以下者推派一人,超過一千人者,每增加一千人應增加代表一人,尾數不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算,無最高額限制。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國民大會、」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