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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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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為會員共同組織之,並分別自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推選會員代表,其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各推選一名,超過一千人者,每一千人增加代表一名,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分別代表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行使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立法沿革 2

(0910611 制定)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為會員共同組織之,並分別自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推選會員代表,其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各推選一名,超過一千人者,每一千人增加代表一名,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分別代表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之選任。   二、鑒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係由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共同發起、籌組,即當依本法成立之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總數四分之一時及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時,得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鑒於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地方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規模不一,會員人數亦不相同,為保障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在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性,爰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各推選代表,使其均能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具備代表席次,另經參考全國教師會章程之規定,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公務人員)人數為計算標準,會員較多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在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代表席次即酌予增加,爰以會員一千人為基準點,一千人以下者推派一人,超過一千人者,每增加一千人應增加代表一人,尾數不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算,無最高額限制。

(0950425 修正)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為會員共同組織之,並分別自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推選會員代表,其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各推選一名,超過一千人者,每一千人增加代表一名,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分別代表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國民大會、」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11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之選任。   二、鑒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係由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共同發起、籌組,即當依本法成立之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總數四分之一時及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時,得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鑒於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地方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規模不一,會員人數亦不相同,為保障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在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性,爰規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應各推選代表,使其均能於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具備代表席次,另經參考全國教師會章程之規定,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公務人員)人數為計算標準,會員較多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在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代表席次即酌予增加,爰以會員一千人為基準點,一千人以下者推派一人,超過一千人者,每增加一千人應增加代表一人,尾數不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算,無最高額限制。

(0950425 修正)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國民大會、」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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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6 條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