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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3. 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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