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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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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3. 3.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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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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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611 制定)

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來源。   二、公務人員協會屬公益性法人,以會員為主體,會員之入會費及其常年會費應為協會經費之主要來源;依照訪談內政部之意見,公務人員協會如為法人,且經依內政部之募款辦法核准,即可對外募款;另公務人員協會倘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研究,其委託研究收益亦為經費來源之一;此外,參照相關職業團體之體例,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所設罷工基金及臺灣電力公司產業工會所設互助基金,尤其互助基金之設置常係吸引會員之一種福利措施,其基金及孳息應屬全體會員共有而為協會經費來源之一;另鑒於協會經費來源甚多,恐難一一列舉,例如公務人員協會採自由入會制,為符公平原則,對於非會員請求協會服務事項,協會應可對其收取等同於會費之服務費用,為免遺漏,爰明定其他收入及孳息亦為協會之經費來源之一。   三、鑒於入會費與常年會費之來源係由會員於入會時及每年繳納,其繳納數額及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議決後行之,俾符合會務民主化之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四、公務人員協會運作之最重要因素係人員與經費,參照現行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農會法第三十八條、漁會法第四十條等條文均明定政府補助費為經費來源之一,且無期間之限制,因此,為利公務人員協會會務之順利發展,爰明定政府補助費為協會經費來源之一。復為鼓勵個人或團體對協會之捐款,以利公務人員協會運作,增列第三項,規定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

  • 所得稅法法規
  • 扣除額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來源。   二、公務人員協會屬公益性法人,以會員為主體,會員之入會費及其常年會費應為協會經費之主要來源;依照訪談內政部之意見,公務人員協會如為法人,且經依內政部之募款辦法核准,即可對外募款;另公務人員協會倘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研究,其委託研究收益亦為經費來源之一;此外,參照相關職業團體之體例,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所設罷工基金及臺灣電力公司產業工會所設互助基金,尤其互助基金之設置常係吸引會員之一種福利措施,其基金及孳息應屬全體會員共有而為協會經費來源之一;另鑒於協會經費來源甚多,恐難一一列舉,例如公務人員協會採自由入會制,為符公平原則,對於非會員請求協會服務事項,協會應可對其收取等同於會費之服務費用,為免遺漏,爰明定其他收入及孳息亦為協會之經費來源之一。   三、鑒於入會費與常年會費之來源係由會員於入會時及每年繳納,其繳納數額及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議決後行之,俾符合會務民主化之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四、公務人員協會運作之最重要因素係人員與經費,參照現行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農會法第三十八條、漁會法第四十條等條文均明定政府補助費為經費來源之一,且無期間之限制,因此,為利公務人員協會會務之順利發展,爰明定政府補助費為協會經費來源之一。復為鼓勵個人或團體對協會之捐款,以利公務人員協會運作,增列第三項,規定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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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7 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