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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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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
所得稅法
規定,列為
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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