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依第七條規定提出協商時,應就協商事項之性質向各該事項主管機關提出。
- 接獲協商案件之機關如非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應將協商案件移轉至該案件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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