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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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為法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具有法人之地位。 二、公務人員協會因與公共利益關係密切,具備公益性社團之屬性,爰參照相關立法體例,賦予公務人員協會公益性社團法人之地位,得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具有法人之地位。 二、公務人員協會因與公共利益關係密切,具備公益性社團之屬性,爰參照相關立法體例,賦予公務人員協會公益性社團法人之地位,得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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