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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2. 前項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三、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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