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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申請得於調解期日前撤回,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請。
  2. 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撤回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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