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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與調解之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主管機關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2. 前項另定調解期日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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