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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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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於接獲調解申請後,未依期限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時,原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得於期限屆滿後或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其主管機關申請爭議裁決。
  2. 2.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申請爭議裁決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各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爭議裁決申請書,函請銓敘部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銓敘部應於接獲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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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10611 制定)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於接獲調解申請後,未依期限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時,原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得於期限屆滿後或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其主管機關申請爭議裁決。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申請爭議裁決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各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爭議裁決申請書,函請銓敘部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銓敘部應於接獲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未獲回應或調解不成立時,申請爭議裁決之程序及主管機關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之期限。   二、本條第一項係規定申請調解未獲回應或調解不成立時,原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得於規定期限內向其主管機關提出爭議裁決之申請。   三、本條第二項係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接獲爭議裁決申請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銓敘部)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各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函請銓敘部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銓敘部並應於接獲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0950425 修正)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於接獲調解申請後,未依期限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時,原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得於期限屆滿後或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其主管機關申請爭議裁決。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申請爭議裁決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各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爭議裁決申請書,函請銓敘部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銓敘部應於接獲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國民大會、」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0910611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未獲回應或調解不成立時,申請爭議裁決之程序及主管機關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之期限。   二、本條第一項係規定申請調解未獲回應或調解不成立時,原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得於規定期限內向其主管機關提出爭議裁決之申請。   三、本條第二項係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接獲爭議裁決申請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銓敘部)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各直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函請銓敘部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銓敘部並應於接獲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0950425 修正)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國民大會、」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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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38 條規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於接獲調解申請後,未依期限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時,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