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爭議裁決委員會置爭議裁決委員九人,以下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爭議裁決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一、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各指派一人為當然委員。 二、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就爭議裁決委員名冊中各選定爭議裁決委員二人。 三、由前款爭議裁決委員就爭議裁決委員名冊中專長與爭議事件領域相關者,抽籤選定爭議裁決委員二人。 前項第二款之爭議裁決委員,應由爭議當事人雙方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分別選定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即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爭議裁決案件,如因其性質特殊,而無法於第四十條所聘人員中覓妥適當人選擔任時,於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得選定其他人員擔任爭議裁決委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爭議裁決委員會之組成。 二、茲經審酌現行政府體制,設置常設性之爭議裁決機構,對於樹立爭議裁決之公信力及解決爭議之效果,雖較能產生指標性之作用,但勢必涉及組織之變更及人員之增加,其困難不易克服,且緩不濟急,又以協商事項所涉層面甚廣,常設性機構可能無法彈性且有效地針對不同事項加以回應解決,因此在組織成本與效率之雙重考量下,依爭議事件之性質組成臨時性任務編組之非常設性爭議裁決委員會,應較為可行且符實際需要。 三、為建立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公信力,避免行政機關之影響力滲入協會運作,爰於第一項明定對於爭議裁決委員之遴聘,除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各指派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由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就銓敘部建立之爭議裁決委員名冊中各選定二人,再由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所選定之爭議裁決委員就爭議裁決委員名冊中專長與爭議事件領域相關者,抽籤選定爭議裁決委員二人合計九人共同組成,會議主席則由爭議裁決委員互選擔任之。 四、茲因第一項第二款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各選定之爭議裁決委員將直接影響爭議裁決委員會之組成,為免延宕時日,爰於第二項明定爭議當事人雙方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應分別選定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即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五、另為有效解決爭議事件並因應特殊案件需要,爰於第三項明定倘爭議當事人無法依據第四十條所聘人員名單中覓妥適當人選擔任爭議裁決委員時,於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選定其他人員擔任爭議裁決委員。
一、本條係規定爭議裁決委員會之組成。 二、茲經審酌現行政府體制,設置常設性之爭議裁決機構,對於樹立爭議裁決之公信力及解決爭議之效果,雖較能產生指標性之作用,但勢必涉及組織之變更及人員之增加,其困難不易克服,且緩不濟急,又以協商事項所涉層面甚廣,常設性機構可能無法彈性且有效地針對不同事項加以回應解決,因此在組織成本與效率之雙重考量下,依爭議事件之性質組成臨時性任務編組之非常設性爭議裁決委員會,應較為可行且符實際需要。 三、為建立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公信力,避免行政機關之影響力滲入協會運作,爰於第一項明定對於爭議裁決委員之遴聘,除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各指派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由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就銓敘部建立之爭議裁決委員名冊中各選定二人,再由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所選定之爭議裁決委員就爭議裁決委員名冊中專長與爭議事件領域相關者,抽籤選定爭議裁決委員二人合計九人共同組成,會議主席則由爭議裁決委員互選擔任之。 四、茲因第一項第二款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之代表各選定之爭議裁決委員將直接影響爭議裁決委員會之組成,為免延宕時日,爰於第二項明定爭議當事人雙方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應分別選定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即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五、另為有效解決爭議事件並因應特殊案件需要,爰於第三項明定倘爭議當事人無法依據第四十條所聘人員名單中覓妥適當人選擔任爭議裁決委員時,於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選定其他人員擔任爭議裁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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