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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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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
部每二年應函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相關業務
主管機關
分別推薦公正且富學識經驗者十二人至四十八人聘為爭議裁決委員,並建立爭議裁決委員名冊備選。但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未成立前,僅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建立爭議裁決委員名冊備選。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行政作業,由銓敘部相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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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銓敘部函請「十二人至四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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