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裁決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爭議當事人或其他關係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根據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1條,爭議裁決委員會在開會時,得邀請爭議當事人或其他關係機關派員列席說明。根據最新修訂的相關法規,確保了爭議裁決委員會在處理爭議時能夠充分瞭解各方立場並作出公正裁決。例如,可以邀請相關的公務人員或機關代表列席說明,以提供更多的資訊和見解,進一步確保公正性及透明度。
爭議裁決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爭議當事人或其他關係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爭議裁決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爭議當事人及與爭議裁決案件相關之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二、鑒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結果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為使爭議當事人及與爭議裁決案件相關機關之意見能有表達機會,爰明定爭議裁決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規定爭議裁決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爭議當事人及與爭議裁決案件相關之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二、鑒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結果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為使爭議當事人及與爭議裁決案件相關機關之意見能有表達機會,爰明定爭議裁決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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