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應於爭議裁決委員會組成後二十日內召開爭議裁決會議,並將開會處所及期日,通知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銓敘部應於爭議裁決委員會組成後二十日內召開爭議裁決會議,並將開會處所及期日,通知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爭議裁決委員會召開之程序及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之期限。 二、鑒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行政作業係由銓敘部負責,為使事權統一,爰規定銓敘部應於爭議裁決委員會成立後二十日內召開會議並將會議相關事項通知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另為免爭議裁決委員會遲不作成裁決,影響爭議當事人之權益,爰明定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惟因考量部分爭議裁決案件案情複雜,爰另訂延長之規定。
一、本條係規定爭議裁決委員會召開之程序及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之期限。 二、鑒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行政作業係由銓敘部負責,為使事權統一,爰規定銓敘部應於爭議裁決委員會成立後二十日內召開會議並將會議相關事項通知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另為免爭議裁決委員會遲不作成裁決,影響爭議當事人之權益,爰明定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惟因考量部分爭議裁決案件案情複雜,爰另訂延長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